一准乎礼-法律百科-法帮网(fabang.com)
Yi Zhun Hu Li,《唐律疏议》所体现的法律思想。唐初的统治者十分注意将正统的法律思想贯彻于实际的立法、司法之中。他们吸收发展了前朝历代的礼律融合的理论和实践,通过立法,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法典化。“一准乎礼”的法律思想在《唐律疏议》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:(1)德礼为政教之本,刑罚为政教之用。西汉以后,以礼入律、礼法融合的趋势日益发展,儒家思想不断渗透到法律中来。唐代统治者则把礼义道德作用和法律作用统一于儒家的思想原则,形成了完整的礼主刑辅,礼法融合的思想体系。长孙无忌将“德礼”和“刑罚”比做黄昏和晨晓、阳春和阴秋,二者相辅相成,不可或缺。礼之所许,律所不禁,礼之所禁,律所不容。礼的精神完全融于《唐律》的条文及解释之中。(2)“三纲”思想的法律化。儒家的“三纲”思想历来是维护封建专制制度的精神支柱和立法的根本。汉律虽体现了“三纲”的原则,但礼律尚未协调一致,“一准乎礼”的唐律则进一步全面具体地体现了这一原则。凡反对“三纲”的,都被认为触犯了封建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,属“十恶”大罪,是刑罚打击的重点。(3)“礼者为异”的等级特权思想。《唐律》在立法上仍强调等级差异,始终贯穿“贵贱有等,良贱异法”的礼的精神,将人分成众多等级,各等级的人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和不同的权利、义务。“一准乎礼”的唐律是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法典化的产物,是封建法典的集大成产品,其为宋元明清各代法律的蓝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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